2007年1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家政服务成新宠 法律规范不可少
海治

  如今,对很多家庭来说,雇个钟点工帮忙烧烧饭、打扫打扫卫生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家政服务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人们在享受家政服务的同时,了解家政公司、雇主与保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各自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

  意外受伤免责无效
  周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前些日子受公司指派来到居民丁先生家做保洁服务。没想到在擦窗玻璃时,一不小心从窗台上跌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周女士遂去找家政公司讨要医疗费,不料公司经理却说:“我们当初签订的工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不过由于你是为丁先生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索赔。”而丁先生则认为自己不仅支付了保洁费,而且及时将周女士送到了医院,已经“仁至义尽”。双方相互推诿。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周女士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此外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政公司应该为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周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至于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概不负责”明显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当属无效。

  雇主失踪工资照付
  张女士是与沪上一家政公司签约的钟点工。合同规定,张女士由家政公司不定时派遣为雇主服务,薪酬标准为每小时6元,每个月末按累计时间支付工资。在第一个月内,张女士共为5家雇主进行过家政服务,累计时间为100小时,可到月末,公司仅支付给了张女士80个小时的工资。原因是由张女士服务的一家孙姓雇主已从其租住的房子内搬走,公司不知其新的住处而无法收取家政服务费,进而拒绝支付张女士的这部分工资。
  【解析】根据合同规定,张女士的工资是由家政公司在向雇主收取服务费的基础上提取一定费用后支付的。张女士和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她是受家政公司委派去雇主家工作,工资应由家政公司支付,因此家政公司不能以雇主没有向公司付费为由,而不支付张女士的工资。至于雇主未付费的情况是由于家政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致,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公司承担。

  为防意外买份保险
  不少保姆是由雇主通过中介或熟人等方式雇佣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并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雇主就需要全权负责。因此,为以防万一,雇主最好为保姆买份保险。如今,雇主只需支付30元就可为保姆办理一年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只要是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家政服务,获取报酬的家政服务人员都可以参保,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和全天寄宿工在内。
  按照该保险条款:保姆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如发生意外身故,可从保险公司获赔10万元;发生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残疾程度,可获1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赔偿;发生意外伤害未致残的医疗保险金最高金额为1万元。如需投保,雇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以及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前往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销售网点购买。雇主家庭在投保期一年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的,不需要重新购买保险,只要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即可。此外,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120元一年的佣人责任险,将保险责任拓展至遣返费用、财产损失等方面。

  维护权益需签合同
  保姆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就是要同雇主或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尽量全面、具体、明确,可以涉及工作时间、服务内容、最低工资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等。这样一来,不仅发生纠纷的几率会大大减少,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也会有“据”可依。